黑龙江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教规〔2017〕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到2026年,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构建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育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坚持公平公正。把促进招生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善规则,优化程序,健全监督,切实保障招生机会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3.坚持科学选才。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完善多元评价制度,实现课程、教学、考试、招生工作有机衔接、一体推进,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提高人才选拔水平。
4.坚持多样发展。发挥改革正确导向作用,推进基础教育体制机制与课程教学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1.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普通高中严格执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不设区的市)的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省属(省级示范)、市属(市级示范)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附属中学等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普通高中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按原批准的办法招生。
2.科学编制招生计划。综合考虑本地初中毕业生数量、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升目标、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新建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不得超过3000人、班额不超过55人。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比例不低于60%,并向薄弱初中倾斜,不跨招生区域分配指标。
3.规范中考优待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全部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鼓励类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规范确需保留的扶持类加分项目,军人子女加分按照《教育部 军委政治工作部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执行,《教育部办公厅 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3〕1号)中“录取分值”统一确定为200分。台湾省籍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在中考录取时加5分。在职消防人员子女、人民警察子女等,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参照现役军人子女加分政策执行。高层次人才子女照顾政策按照《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试行)》(黑组通字〔2022〕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符合多项加分政策的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累计叠加。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信息公示制度。
4.做好异地中考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审查和报名服务工作,严禁以随迁子女名义跨区域考试招生,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二)探索多元录取机制
1.改革统一招生模式。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采取计分形式、等级评价或其他形式呈现,纳入中考招生录取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普通高中学校办学特色,制定本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关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具体使用办法。
2.完善自主招生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自主招生探索,经省教育厅同意创建的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示范校等,可以依据认定的体育特色、艺术特色、外语特色、职普特色、科技创新特色、初高贯通特色等类型开展自主招生,原则上每个学校自主招生类型不超过3个。统筹学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及专门测试成绩,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自主招生项目占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根据办学需求可在市域内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不得跨市域招生。自主招生安排在中考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原则上参加自主招生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B等级或75分(包含75分)以上且与申报自主招生类型相关的综合素质评价项目得分达到该项总分的90%,本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与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生类型对应关系和达标条件由各市(地)确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实施办法,明确自主招生类型、数量、范围、标准、管理等具体要求,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3.完善中职统一招生。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主要招收技能水平高、职业倾向明显,有意愿接受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包括中本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等类别,各类别可同时兼报。
(三)优化招生录取程序
1.规范招生工作。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实施,严格按照计划、志愿、分数(包含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招生。加强对学校自主招生监管。
2.优化志愿设置。中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考生志愿由“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类型(统招、配额、国际班、中职专业等)”组成,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取消按批次录取方式,科学设置平行志愿数量,适当增加平行志愿填报学校数量,增加考生志愿选择和录取机会。
3.严格招生纪律。各市(地)要结合实际建立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严格监督招生行为。普通高中学校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无学籍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以自主招生名义擅自违规掐尖招生或免试招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切实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避免出现各类招生舆情。
2.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校要认真做好中考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为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3.严查违规行为。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健全个人、学校考试招生诚信档案,严查严处诚信失范行为。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并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