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方式:初教处:0515-88228653;中教处:0515-88228663;职社处:0515-88228683
监督投诉方式:监审处:0515-88228693
转学条件: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二)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在市区内跨学区迁移(不含相邻学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二、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三、起始年级新生一般不办理市内转学。
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全家居住地在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不办理转学。
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中途转学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原则上不能中。
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四、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