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为完善北京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幼儿园监督监管,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幼儿园管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估原则
(一)育人为本
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发展规律,牢牢把握正确发展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有效贯彻落实。
(二)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市区两级督导评估,督促幼儿园不断规范办园行为,提升办园水平,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每一名幼儿健康成长。
(三)聚焦质量
坚持首善标准,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幼儿一日生活,关注师幼互动,关注家园共育,注重幼儿发展性评价,实施科学保教。
(四)强化监管
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幼儿保护、家园共育等管理责任。发挥督导评估在幼儿园过程性评价、办园绩效等方面的监督监管作用,为政府决策、监督管理、实施奖惩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督导评估对象和等级
(一)评估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3至6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点)。评估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地方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部队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其中,幼儿园分园、分址、分部和附设在中小学的幼儿园(班)作为独立主体参加督导评估。
(二)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人员条件、空间与设施、机构管理、保育教育、办园成效等方面(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评估等级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总分设为1000分,评估结果设A、B、C、D四个等级。
1.A级(优秀)
评定分值总分在850分及以上,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刚性指标(指标中带“★”的内容)得分为满分(600分);第二,家长满意度为85%及以上。
2.B级(良好)
评定分值总分在700分及以上,刚性指标得分在550分及以上。
3.C级(合格)
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及以上,刚性指标得分在550分及以上。
4.D级(不合格)
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以下,或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及以上但刚性指标得分低于550分。
达到A、B两个等级的幼儿园,方可参与《标准》附加分项的评定。
幼儿园出现下列情形,视情节给予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合格:(1)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幼儿等行为的;(2)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3)出现严重儿童伤害事件的;(4)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三、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市区两级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区级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市级负责对区级督导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二)组织形式
各区组织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教学经验的学前教育专家开展督导评估,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完成。市级组建督导评估专家组,组织开展对区级督导评估结果的抽查复核工作。
(三)评估周期
每三年为一个督导评估周期。督导评估采取综合督导评估与专职督查人员日常督查、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一个周期内,各区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至少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市级对各区当年参加督导评估的幼儿园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
(四)评估方式
督导评估采取网上评估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评估专家组依据《标准》,结合幼儿园网上填报数据、家长满意度测评、日常监督监管等情况,开展实地核查,进行综合督导评估。
(五)评估程序
1.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对照《标准》,利用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自评,并做好接受实地督导评估工作准备。幼儿园网上自评应当在接受督导评估的当年3月底前完成。
2.区级全面评估。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幼儿园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对幼儿园开展网上(含家长满意度调查)和实地评估。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幼儿园自评、家长满意度调查和实地督导评估情况,在实地督导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幼儿园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各区于当年10月底前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3.市级抽查复核。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根据各区当年评估结果,对各区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4.结果公示。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幼儿园,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
四、督导评估结果应用
各级管理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进行日常管理、监督监管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开展绩效管理、生均补贴、表彰奖励、干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职督查人员、幼儿园责任督学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各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