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时间与地点
申请地址:芙蓉街道芙蓉中路50号(区教委大院内)。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93。武隆区咨询电话:77722741、77729599。
受理时间:2021年7月26日至8月3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星期六、星期天除外)。
二、贷款发放对象
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持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三、贷款金额
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总和核定贷款额度,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已享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学费资助后费用仍不够的,可按差额申请办理。
学费较高、在足额办理了8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仍不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可申请办理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8000元。
四、贷款利息
就读期间利息按学生就读学校管属分别由中央、市区财政承担,毕业当年的8月21日起产生的利息由贷款人承担,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
五、申贷要求
(一)首次申请贷款(首贷)。
1.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http://www.csls.cdb.com.cn),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可到区教委对面的金诚文印打字复印部办理)。
未进行预申请的学生,可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2.需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高校收费资料。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办理预申请的同学需现场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在校生第一次贷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高校学生证》和学校收费标准,要求《高校学生证》注册完整,否则需提交就读学校证明。
(二)再次申请贷款(续贷)需提交下列材料。
1.现场办理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只要一方持以上材料来现场办理即可。
2.远程网上办理
(1)远程网上办理要求
A.远程网上办理仅适用续贷学生,必须由借款学生本人操作,不能委托共同借款人或其他人办理。
B.远程办理学生的身份证、就学等关键信息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需携带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现场办理。学生可以从系统中现有的共同借款人中选择一位,但不得新增共同借款人,如需新增共同借款人,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到现场办理。
C.远程办理续贷的学生需自备电脑及安装支付宝APP的智能手机。
(2)操作流程
A.学生通过电脑浏览器登录在线服务系统。
B.更新个人信息。学生应在“资料完善”模块更新个人信息。学生可以更新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更新手机号码时需要通过短信验证。
C.提交续贷申请。学生点击“申请续贷”,系统将在手机验证通过后进入申请页面。其中,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手机号码、QQ号和微信号等信息,可以在“资料完善”模块进行修改。学生核实申请信息后,填写借款金额、期限以及续贷声明,提交申请信息。
D.选择办理模式。系统将提示“线上签订合同”或“县级资助中心现场签订合同”两个选项。学生应选择“线上签订合同”,需同意《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远程受理协议书》,同意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订助学贷款合同,并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E.合同信息确认。系统将自动生成合同预览信息,学生检查合同信息,如需修改,可以返回填写申请表界面;如无需修改,点击确定。
F.身份认证。学生确认合同信息后,系统将弹出身份认证二维码(仅当次有效、并存在超时机制),学生通过支付宝手机APP扫码,根据提示进行身份认证操作。如认证失败,可再次认证或选择资助中心现场办理。
G.确认提交。身份认证成功后,学生返回系统确认认证结果,完成在线申请办理。
H.接收回执验证短信。续贷远程受理合同经审查通过后,将向学生手机发送回执验证短信,包括借款人信息、合同信息以及六位数字的合同回执验证码;学生收到短信后登录系统,下载并打印《受理证明》,并持《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
六、特别提示
(一)到现场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务必佩戴好口罩,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接受体温测量、保持间距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根据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武教委发〔2019〕49号)要求,父母其中一方属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职工且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认定,并加盖公章。父母其中一方属村(社区)“四职”干部且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由乡镇(街道)领导签字认定,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