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管理
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在区教委统一领导下,由各中小学组织实施。
二、招生计划
各中小学严格按区教委下达的义务教育招生计划招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新生年级每班学额控制在标准班额(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内,为确保划片招生及流动人口子女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必须突破招生计划的,需书面报告我委(基教科)同意。
三、招生对象
凡属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全部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及以上儿童入学,严禁招收未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和《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适龄少年入学。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地招生学校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缓学手续,并报我委备案。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实行划片就近(相对)免试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1. 城区学校招生。城区学校招生严格按“三统一”(即学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居住房产权证〉和实际居住地三者统一)要求招生,户籍迁入和房产证办理时限为当年5月31日及以前办毕。城区各小学、初中招生范围附后(附件1)。
2. 农村学校招生。农村小学、初中按就近原则,结合属地管理、学校招生容量、入学习惯等因素,根据户籍在已经确定的范围招生。镇乡内有2所及以上小学(含完小、村小)招生的,中心校应向社会公布各校点招生范围并严格按确定的范围招生。因学校布局调整需调整招生范围的,由区教委本着方便学生入学的原则组织相关学校协调解决。瀼渡学校的初中招生范围划入岩口复兴学校;三正学校初中招生范围由分水中学和三正学校共同招生;铁炉学校初中招生范围由桥亭初中和铁炉学校共同招生。各农村小学于毕业考试之前将本校小学毕业生名单送交招生初中学校,由初中招生学校填制《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送交相关小学,各小学负责于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当日同时向小学毕业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初中)》。
(二)民办学校招生。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批准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招生材料须经区教委审查备案后实施。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
(三)残疾学生入学。各中小学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到万州区特殊教育中心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一人一案”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
(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登记对象、流程、时间、资料及安排学校等相关入学事宜见《2020年万州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宣传资料》(另行下发)。
(五)转学办理。城区符合“三统一”要求的小学、初中学生转学,先向接收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持签署同意转入的《学籍信息表》或就读证明(表或证明须经学校招生负责人签字认定,下同)到区教委签署意见。学校不得擅自安排不符合“三统一”要求的学生转入,需转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区教委统一安排,违规转学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学校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区教委将加大违规招生考核扣分及查处力度。中加小学招生范围符合“三统一”的转学生全部转入新校区(万泉小学),校本部不再接收转学生。
五、招生日程及材料提供
(一)招生日程。各小学、初中要提前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程序和时间安排。6月22-23日统一开展新生登记工作。6月30日前进一步审核新生名单,完成报名注册工作,并将新生名册上报我委基教科。
(二)材料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划定招生范围的学校登记:
1. 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 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 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信息采集。6月15日—6月19日,凡2020年需在重庆市范围内就读一年级或七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含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家长,均需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做到一个不漏,所采集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六、特殊招生问题
(一)户籍在城区但不符合“三统一”要求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1. 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籍统一,但父母户籍地址与父母的房产证地址不统一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证地址为准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2. 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户籍统一,其户主和房产证均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在城区确无自有住房、适龄儿童和父母一起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的,在居住地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户籍发生迁移的,由区教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3. 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户籍统一,但在城区内确无自有住房的,由区教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校入学。
4.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不统一时,以父母户籍地址和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地址一致,按户籍和房产证地址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5. 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籍统一,因购房、单位集资建房而房产证未办理完毕且已在购房(集资建房)处入住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购房(集资建房)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6. 父母在城区内有多处住房(均有房产证),以招生当年居住地的房产证地址为准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7. 离异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按“三统一”要求,在法定抚养人房产证地址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二)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万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三)对2020年我区直接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工作人员、支援湖北医疗队人员子女,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一线医务工作人员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市、区卫生健康委审定并公布的名单,2020年秋季为其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一年级和七年级)提供优惠政策。
(四)区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中的搬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未尽事宜由区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