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材料:
(一)璧山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1.农村入学
具有璧山区农村区域地户籍,且生活居住在户籍所在镇街的适龄儿童,按户籍所属招生范围的对口学校入学。
2.城区入学
(1)适龄儿童符合“三对口”条件,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和实际居住地一致,按招生范围在对口学校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因父母无自购房,长期随父(母)居住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上,且户口、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和实际居地址一致,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龄儿童的户籍在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其父母在城区有实际居住的自购房产,当户籍和房产不在同一招生范围内,按房产地所属招生范围的对口学校入学
(3)适龄儿童的户籍在城区小学切生范用内,父母在城区无自购房产或因征地拆迁尚未安置,属于租房居住或寄居,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残疾儿童入学
璧山区户籍的残疾适龄儿童按前述招生办法电请入学。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学校要实施“一人一案”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
(二)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儿童入学
1.父母在璧山区有实际居住自购房产,且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2.户籍自出生日起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随父(母)实际居住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上,并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3.父母在璧山区域内务工、经商,随父母租房居住,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入学。
(三)特殊人群话龄子女入学
1.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璧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2.璧山区内的城市建设征地拆迁户子女、配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璧山区户籍人员子女在璧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