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东府〔2021〕45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印发,将从2021年8月23日正式生效,至2026年8月22日止,有效期5年。在新《办法》中明确,依法在我市设立的校车运营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直接从事校车服务行业经营行为的实体;
(二)有100辆以上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标准校车;
(三)应配备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场地及具有封闭式管理的停车、维修保养场地,自有场所或签订规范的场地租赁合同;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配备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车队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的管理人员;
(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且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引导学校减少自主运营的校车,转为购买校车企业服务;鼓励学校举办者(投资人)以参股(控股)方式投资成立专门的校车运营企业。此举将有效规范全市校车运营秩序,完善校车运营服务监管机制,引导校车运营服务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