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籍在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含企业办)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由教育、财政、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公安、消防救援、残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区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厦门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厦委办发〔202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原建档立卡、特困、低保、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负责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做好教育优待对象家庭子女的认定工作。
市教育局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
区级教育、人社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和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汇总上报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本行政区划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第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第九条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易致贫、易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收入人口(含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在“民政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人证基础数据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分别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人证基础数据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上述困难(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困难类型的(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根据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情况,或通过大数据分析及借助“i厦门APP”上民政部门的自主核对功能查询等核实结果综合分析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阶段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高中阶段(含中职学校)以“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义务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为主。学前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主。鼓励有条件区、学校运用“量化评估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各类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或通过“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平台”获取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五)至(六)类的厦门市户籍学生,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分别认定并提供信息;厦门市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七)至(八)类学生,由所在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高等教育阶段等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的学校,组织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信息系统进行认定申请。高中阶段(含中职学校)学生可通过“i厦门”进行资助自助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前教育阶段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通过“i厦门”进行资助自助申请,并由学校在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自助申请的,可填写《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并向学校提出申请。技工院校学生填写《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学校,可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公安、消防救援、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市、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如发现有关部门或学校因操作不当导致学生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段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对于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对于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