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并完成注册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含线上培训机构,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是指在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含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公益属性。遵循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保障安全、诚实守信,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科技、民政、文旅、市场监管、体育、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