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小学应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的服务区范围内按下列生源排序注册入学。
(一)有户有房(第一批)
适龄儿童、父母(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与户籍所在地均在本校服务区范围内,并在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以现居住户籍和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为依据入学。
(二)有户无房(第二批)
1.适龄儿童户籍自出生起,就落户在本校服务区范围内,其父母(监护人)在城区无住宅性质房产,实际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或租住在本校服务区内单位自管产权房、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或自建房、安置房等,以适龄儿童在本校服务区范围内的实际居住地户籍为依据入学。如果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适龄儿童由于其他原因迁移户籍到本服务片区内,户主属非直系亲属,但实际与父母居住在本服务片区内的,且迁入户口一年以上的(父母需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证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如果可录取人数少于报名人数,则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三)有房无证无户(第三批)
1.有房无户(第一类)
户籍不在学区,但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确因家庭迁居、家长工作等情况,而户籍未迁入辖区,原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
(2)父母(监护人)持有辖区住房房产证或购买新建住房且已实际交房并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家长需提供近三个月的电水费缴费收据等原件材料),以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为依据入学。如果房产证尚未办理,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查询证明等材料,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购买新建住房尚未交房的,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2.有房无证无户(第二类)
由于历史原因,住户事实上已购买有房屋并定居一年以上,但未办理房产证或只有土地证而无房产证;家长需提供单位或村委会、社区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
3.有房无户(第三类)
适龄儿童户籍不在服务片区内,且父母没有实际购买房产,父母双方中一方与直系亲属享有在本服务片区内房产共有人资格,且实际居住的(父母需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证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四) 无户无房(第四批)
适龄儿童户籍不在招生片区范围,但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校服务区范围内合法居住的,需准备如下报名材料:1户口本(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适龄少年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3合法住所证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县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县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证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由家长持有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向所属片区学校申请安排就读,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
(五)其他情况(第五批)
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确需特别照顾安排就读的。家长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示意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