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综合素质评价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17〕15 号 ) 为基本依据。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综合素质评价包括两部分,一是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要突出学生的特长和发展潜能。二是评定等级。按高低顺序分为 A 、B 、C 、D 四个等级呈现。
(三)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定一次。评价应以学生初中阶段的成长记录册 (袋) 为基本素材,结合他们的日常表现,经自我评价,同学互评,班级评价等程序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是体现学生初中阶段综合发展情况反映和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指标。在各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束后,市、县 ( 市、 区 ) 教育局安排检查组到学校对评价过程进行检查,各学校的评价结果经检查组签字后方能生效。具体方案见桂林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