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4月30日前,我校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
第九条 发放对象须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且顺利完成规定阶段的学业。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南京艺术学院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