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印发的《》,南京市原则上应以道路名称确定项目建设名称和法定校名,严禁借集团化办学进行学区房炒作。
区属学校在本行政区内开展集团化办学的,由区委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在本行政区外(含外市)开展集团化办学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报市教育部门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属学校开展集团化办学须经市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合作办学和增挂校名。
同一法人的集团成员校可使用集团总校“XX分校(或校区)”校牌;非同一法人的集团成员校可增挂“XX教育集团”名称,但不得使用集团总校“XX分校(或校区)”校牌,已使用的要逐步规范到位,新增成员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成员校退出后不得继续使用集团总校相关校名。
规划新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若已明确纳入某教育集团管理的,应在土地供应前由配套学校所属教育部门对外发布,发布后不得随意调整;未明确的,原则上应以道路名称确定项目建设名称和法定校名。严禁借集团化办学进行学区房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