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南京市户籍、在宁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其法定监护人应在鼓楼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方可提出就学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②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居住证,需在鼓楼区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一年(居住年限计算至当年5月31日止);
③随迁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在宁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一年凭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宁连续且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相关证照年限计算均至当年5月31日止);
④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预防接种证等证件。
拓展阅读: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