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中小学入学对象
1.小学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相城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初中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
(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相城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5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