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条件)
1.吴中区户籍,未实现初次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在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非苏州籍毕业生;
3.本区户籍,未实现初次就业,年龄在16-2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可适当放宽至30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登记失业青年。
二、见习申请
1.申请见习者根据本人意向选择见习岗位,与经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双向选择,双方通过双向选择达成见习意向。
>>注意:
①见习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毕业时间,且从自然月的1日开始。
②新增的见习学员名单由见习基地于见习起始时间上月的25日前统一提交,并将及见习学员的相关材料报送至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始见习。
③已经参加省级见习基地见习或见习已结业的不得重复申请。
2.本区户籍,未实现初次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见习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空白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在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非苏州籍毕业生申请见习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空白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申报时间不得晚于毕业学年的12月25日;
本区户籍,未实现初次就业,年龄在16-2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可适当放宽至30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登记失业青年申请见习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3.申请见习者,通过双向选择达成见习意向的,须参加见习基地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在见习期间所享受的待遇、承担的责任、见习期限等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岗位安全教育内容;
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可成为正式的见习学员。
《见习协议书》签订的起始日期按照自然月的1日起。
4.《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须经见习基地盖章、见习学员签字确认,市人才服务中心盖章鉴证,在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后,方可为有效协议。
三、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要求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见习期限包括延长期在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