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教育百科2022-08-09 18:13:44佚名

海安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和南通市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我市《关于明确2021年城区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的通知》,提高招生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现就我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计划

  全市幼儿园小班计划招生6600人,小学一年级计划招生6700人,初中计划招生 5800人

  二、招生对象

  幼儿园小班招收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之间出生(满三周岁)、实际在我市居住的幼儿。小学一年级招收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间出生(满六周岁)、实际在我市居住的儿童。初中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经学校审核并报市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

  三、招生条件及办法

  (一)按施教区(服务区)入学

  1.城区入学条件

  幼儿园、小学、初中按施教区(服务区)招生的对象须“户证一致”,即入学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父母至少一人)在同一户籍,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提供的住宅房屋产权证地址相一致,且法定监护人对提供的住宅房屋享有完全的产权。

  入学儿童的监护人(父母)在我市城区确无住房,需动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房入学,或者动用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住房入学的,监护人双方须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且要求儿童与祖辈(至少一人)、监护人(至少一人)在同一户籍,该户籍地址与上述住宅房屋产权证地址相一致。

  2.非城区入学条件

  幼儿园、小学、初中招收户籍在其施教区(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

  3.招生办法

  (1)入学儿童监护人通过“我的海安”APP进行网上报名申请;(2)网上初审;(3)网上初审不合格的,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4)对通过网上初审的材料进行现场复审;(5)公示录取名单;(6)发放入学告知书。

  (二)统筹安排入学

  1.城区统筹入学条件

  主要面向六类对象:一是符合“户证一致”要求,但不符合获证时限要求的城区入学儿童;二是入学儿童监护人的房产和全家户口在城区,但两者地点不一致;三是入学儿童全家在城区只有户籍但没有相应房产证的;四是在海安城区务工、创业的市外户籍人员随迁子女;五是本市非城区户籍,监护人在城区创业、务工的;六是其他按政策应该统筹安排入学的对象。

  城区统筹入学须提供监护人(父母)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本市户籍的不需要)。监护人在海安城区有房产的,须提供房产不动产权证;监护人在海安城区务工的,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缴纳工伤、失业等保险的证明;在海安城区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纳税或免税证明。监护人只有一方在海安城区务工、创业的,须提供另一方在非户籍地工作的有效证明(由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另一方工作单位出具)。截至2021年7月1日,儿童监护人在海安城区务工、创业时间连续累计不少于12个月。

  2.非城区统筹入学条件

  主要面向在海安(非城区)务工、创业的市外户籍人员随迁子女。

  非城区统筹入学的,须提供监护人(父母)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监护人在海安(非城区)务工的,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缴纳工伤、失业等保险的证明;在海安(非城区)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纳税或免税证明。监护人只有一方在海安(非城区)务工创业的,须提供另一方在非户籍地工作的有效证明(由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另一方工作单位出具)。儿童监护人务工、创业的时限可参照海安城区要求执行。

  3.统筹入学办法

  城区统筹入学由市教体局统一组织。主要办法是:(1)入学儿童监护人通过“我的海安”APP进行网上申报;(2)网上初审;(3)初审不合格的,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4)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现场复审,填写统筹入学志愿;(5)统筹安排入学;(6)公示录取名单;(7)发放入学告知书。

  非城区统筹入学由区(镇)教管办在区(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招生计划等情况,统筹安排到学额有空余的学校。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做到招生时间一致,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对象为具有海安户籍的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入学儿童户籍不在海安,其监护人须在海安务工或创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报名参照公办学校网上申请、材料初审和现场复审的基本流程。

  四、几点说明

  (一)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继续实行学位学段管理制度,即每学段内(幼儿园3年、小学6年、初中3年),对同一房产只提供城区内一个入学名额(同一家庭除外),在该学位使用结束前(幼儿园3年、小学6年、初中3年)不再另外提供入学学位。

  (二)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实行获证时限制度。入学儿童法定监护人住宅房屋产权证(公租房屋使用证)取得、户口迁入时间都必须在2021年3月31日以前(含3月31日)。动用祖辈房产(含与祖辈共有房产)入学,其监护人双方须提供房屋管理部门4月1日以后出具的无房证明。

  (三)居住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是指入学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普通住房的全部产权,且房产证载明为住宅用途。商业用房、仅有部分产权的自住房、车库等产权证不可作为入学依据。期房(尚未取得住宅房屋产权证)不可作为入学依据。居民自有的合法自建房、征收(拆迁)安置房视同“享有完全的产权”,须提供建房报告、征收协议等凭证材料和一年以上的水电费发票。

  (四)被征收(拆迁)房屋家庭子女入学。过渡期(两年)内,被征收(拆迁)房屋家庭子女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或原住宅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过渡期后,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临时性过渡处所,不可作为入学依据。

  (五)公租房或集体户口居住的无房户子女,父母和子女户口必须同在公租房或集体户口内,并提供公租房使用权证或集体户口本(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监护人双方无房证明和一年以上的水电费发票。

  (六)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海陵英才”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对象入学以及市少体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为强化学校安全保障、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保育)质量,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超规模”“大班额”,学校在学额有空余时,方可按计划招收统筹入学对象。

  (八)同一学校如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参加随机摇号派位。未摇到号的,就近安排到相关学校入学。

  (九)存在“超规模”“大班额”现象的学校(幼儿园)原则上不得接受转学申请。确需转学的由市教体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十)入学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监护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日程安排

  8月5日前,招生学校发布招生公告。

  8月8日至10日,入学儿童监护人通过“我的海安”APP,完成入学信息网上申报。

  8月10日前,按施教区(服务区)入学信息网上初审结束。

  8月11日至12日,组织按施教区(服务区)入学信息现场审核。

  8月13日,公示按施教区(服务区)入学名单。

  8月14日前,统筹入学信息网上初审结束。

  8月15日至16日,组织统筹入学信息现场审核。

  8月17日,组织统筹入学,公示统筹入学名单。

  8月18日,招生学校发放入学告知书。

  8月19日至20日,各学校接受新生报到。

  8月31日前,向省阳光招生监管平台上报录取数据。

  以上时间安排可能会根据新冠疫情发展情况作必要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市局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全市招生工作。各区(镇)教管办、局直各小学、初中、幼儿园要建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幼儿园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实行招生工作校园长“一把手”负责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细化疫情防控举措,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平稳。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1.规范计划备案。各学校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条件等,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报经市教体局审核同意后编发招生公告。招生通告须经所属区(镇)教管办审核,民办学校以及市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通告经所属区(镇)教管办审核签署意见后,还需报市教体局审核备案。要坚持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原则上按省定标准班额招生(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坚决杜绝大班额。严禁无计划招生和违规超计划招生。

  2.规范政策宣传。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宣传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政策、方法、程序等,公布学校施教区和幼儿园服务区,实行阳光招生,保障学生家长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做好招生通告发布工作。辖区内学生家长的招生政策咨询,原则上由各区镇教管办、学校负责答复。

  3.规范招生录取。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采取提交产权、户籍或居住证、社保等材料,审核登记入学。

  4.规范随迁子女入学。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对符合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确保全部入学。相关学校、幼儿园要密切配合,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5.规范特殊儿童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情况特殊的,可按相关程序到海安或南通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由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建立学籍并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6.规范编班教学。各学校要认真制订均衡编班方案,确保每个班级师资力量大体相当,实行规范编班、阳光编班、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实验班、特长班、重点班。起始年级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上学期要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工作。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审核入学信息,谁签字,谁负责;谁失责,谁担责。严格按施教区(服务区)招生,严格统筹入学标准和程序,严格公民同招,严格执行“免试”入学(园)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妥善解决招生工作中的矛盾纠纷;严禁擅自提前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严禁招收借读生,严禁拒收统筹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严禁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障儿童,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将进行严肃查处。

  本意见由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88916823 、88916223、88971831、88922012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88910134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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