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严禁”
1.严禁以各种方式阻止学生参加中考;
2.严禁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免试招生;严禁义务教育中小学掐尖招收施教区外的学生,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如预先进行承诺等)对未被电脑派中的学生进行掐尖;
3.严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中小学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4.严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拒绝接受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5.严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各类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立各类重点班、实验班;
6.严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出现55人以上的大班额和超大班额,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班额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
7.严禁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招收借读生、旁听生,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不得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不得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8.严禁收取择校费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
9.严禁进行有偿招生,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招生宣传,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10.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