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宁海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为全面落实2021年省、市、县有关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宁海县义务教育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义招办〔1〕号 )的文件精神,按照“划片招生、分类入学、控制班额”的工作思路,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具体分三类:
第一类:截至2021年5月31日,具有城区小学学区内(11所公办小学)户籍的适龄儿童。
第二类:非城区小学学区户籍,但截至2021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城区小学学区内购房,并持有房产权证的适龄儿童。
第三类:新生为宁海县户籍,但既无城区学区户籍又无城区学区房产,截至2021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城区学区内单位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父母是单位法人的可用营业执照代替劳动合同)连续满两年及以上,并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两年及以上的(社保两年内无间断,查验时仍在参保,三个月以上补缴无效);新生为非宁海县户籍,且其父(母)拥有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符合《2021年宁海县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要求的。
已经取得小学一年级学籍的适龄儿童,不得重读小学一年级;未达到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的儿童,不得提前入学。
(二)初中招生对象
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具有全国统一学籍号的2021年小学毕业生,具体分三类:
第一类:截至2021年5月31日,具有城区初中学区内(5所公办初中)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第二类:非城区初中学区户籍,但截至2021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在城区初中学区内购房,并持有房产权证的小学毕业生。
第三类:新生为宁海县户籍,但既无城区学区户籍又城区无学区房产,截至2021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学区内单位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父母是单位法人的可用营业执照代替劳动合同)连续满两年及以上,并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两年及以上的(社保两年内无间断,查验时仍在参保,三个月以上补缴无效);新生为非宁海县户籍,且其父(母)拥有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符合《2021年宁海县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见附件)要求的。
中小学新生监护人有效证件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所有证件查验时都必须登记在册。
二、报名时间
1.小学入学报名时间:5月14日—5月18日(每天7:30——22:30)
2.初中入学报名时间:5月21日—5月25日(每天7:30——22:30)
三、报名办法
符合城区入学条件、要求在城区义务段公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 “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宁海县城区招生办,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
符合城区入学条件、要求就读我县民办学校(金阳小学、海亮宁海公学(筹)、风华书院、致远外国语学校)的适龄儿童,同样需要填写报名公办学校所需的入学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以便未被民办学校录取时作为公办学校录取依据。
由于入学年龄超龄等原因无法完成个人网上报名的新生,请家长携带相关报名材料原件到城区招生大厅通过招生管理系统后台进行报名。
在招生管理系统开放时段,家长可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端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登记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四、提供材料
完成网上报名时需上传相关材料,上传材料时必须以证件的原件为范本进行拍照存档上传,上传的照片要求:能清晰、正面、完整显示证件内所有的文字;证件内有内容记录的所有页面按前后顺序逐页上传;有正反面的证件要逐面上传。严禁用图像处理软件修改图片内容。
报名登记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类和第二类对象,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房产证。房产所有人与新生不在同一本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相关亲属证明材料。
第三类对象为宁海户籍的,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务工单位聘用合同、近两年的按月参保证明和历年参保证明(可通过“浙里办”app下载)、参保人与新生不在同一本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相关亲属证明材料。第三类对象为非宁海户籍的,提供浙江省居住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父母与新生不在同一本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相关亲属证明材料。
参加初中入学报名登记的非宁波大市内小学毕业的新生(含虽在宁波大市内小学就读,但无宁波市毕业生学籍的)要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五、招生办法
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同批次对象则按房产证发证时间先后确定录取名单;第一类无房对象按户籍申报时间先后确定录取名单。
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22日—6月29日):第一类对象录取
第一类对象具体按下列先后批次录取:
1.一类学生户籍地、父母房产地二者一致的;
2一类学生户籍地、父母房产地二者不一致的;
3.一类学生户籍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地二者一致的;
4.一类学生户籍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地二者不一致的;
5.一类学生学区内有户籍,但父母学区内无房产的。
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第一类对象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第二阶段(6月30日—8月):
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其在招生管理系统报名时所选的招生办,并进入本阶段招生程序。
(一)公办学校继续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第一、二类招生对象采用先一类学生后二类学生的顺序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学生。
第二类对象具体按下列先后批次录取:
6.二类学生父母在学区内有房产的;
7.二类学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学区内有房产的。
(二)第三类对象录取(含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对象)
第三类对象须填写选校意向。选校人数大于招生余额数的学校均进行电脑派位,每生只能参加一所学校的电脑派位,按“电脑派位、随机招收”的方式入学,电脑派位未入围者随机安排就读学校。第一类、第二类对象均不得参加第三类对象的电脑派位。
第三类对象具体按下列先后批次录取:
8.三类学生公开摇号入学与选校直接入学的;
9.三类学生公开摇号淘汰安排入学的。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作为民办学校的补录对象。
新生入学名单向社会公示5天。入学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发放。
六、特殊招生对象规定
1.新生父母符合县政府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经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2.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要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对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当年有效证件截止日至招生结束期间,户籍迁入本学区内的学生;或未在招生报名登记截止之日前报名的。这两种情况均按非本学区生处理,由招生办公室视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4.如果第一类或第二类对象不能被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录取时,由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其他就读学校。
5.自愿放弃房产所在学区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或外地学校,后又转回学区学校的,按非本学区生处理。应对照转学条件,视学额情况安排入学。
七、特殊房产规定
下列五类特殊房产,经招生办公室查验确认后,视作有效房产。
(一)集体性质住宅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提供了产权来源和近六个月水费、电费缴费发票与开户合同等材料。
(二)购买未交付使用在建商品房(住宅),提供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税务发票及按揭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房屋被政府拆建,提供了所属地块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的拆建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建估价报告等材料。
(四)在2014年3月10日之前,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含50%)的,或者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不含50%)的。
(五)入学对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并且提供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的房产。
下列两类特殊房产不能作为入学依据:一是在2018年5月1日(含)之后学生父母拥有与他人共有的住宅房产;二是学生父母的商铺、商业店面、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房产。
当年有效证件截止日至招生结束期间取得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当年入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