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浙江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国家及浙江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高等教育阶段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包括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其中,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同级财政按照 博士研究生人数的70%和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 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和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和中职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包括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包括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当地供餐价格和资助标准。现有学校实际供餐价格高于当地补助标准的,各市县要及时调整并完善补助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 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学前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阶段包括保育费资助资金。
具体结算标准,一起来看↓↓
此外,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其中,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公办普通高校要按事业收入的4%-6%,且不低于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提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阶段民办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
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其中用于普通高校勤工助学的资金支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校内资助资金提取总额的30%,勤工助学小时计酬标准应不低于各地区确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适当提高。
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提高发展性资助资金使用比例。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