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20〕14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和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住宅小区包括 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撤村建居、商品房住宅小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
三、规划方式
市资规局负责会同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以在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一并编制。
四、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规模和原则
1.无偿配建幼儿园所用地规模不包含 在拟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用地规模中。
2.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五、注意事项
1.住宅小区分别按公开方式、协议方式、划拨方式供地,市资规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纳入供地方案,办理相关手续。
2.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 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