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要求。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属于免试认定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也可通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申报学科要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学科(专业)一致。
(四)普通话条件。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五)身体条件。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相关规定要求,到我区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并合格,体检结果当次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