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和考核机制,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侧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内容。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与高中段招生总分统一作为高中段学校录取新生条件,其中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录取的前置条件,升入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品德表现”良好以上、其他三个维度总评等第应达到1A2B及以上;升入其他普通高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品德表现”良好以上、其他三个维度总评等第应达到3C及以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根据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各初中学校要按《湖州市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湖教基〔2018〕106号)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评价实施方案。要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确保民主、公开、透明,保证内容客观、真实、准确。
本届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于2022年4月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