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支持
1、服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参加西部计划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自研究生毕业时开始计算),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须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3、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依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服务期及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并在服务证书和服务鉴定表中体现。
5、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6、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资金保障
西部计划作为中央举办、地方受益的国家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按照西部地区每人每年3万元(南疆四地州、西藏每人每年4万元)给予补助。按照中部地区每人每年2.4 S之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方财政:地方各级财政要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按月足额发放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承担志愿者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从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保障各级项目办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派遣、宣传等工作。
三、保险
各地要确保为每名西部计划志愿者(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落实社会保险。考虑到西部计划志愿者地域跨度较大、影响安全因素较多等特点,各地要按照全国项目办有关要求,为每名西部计划志愿者(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购买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志愿者办理其他补充医疗保险。
四、保障
县级项目办及基层服务单位应为志愿者提供交通、住宿、伙食等方面的便利,提高保障水平。
地方项目参照全国项目的运行模式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责任主体为省(区、市)项目办,年度实施规划须提前报全国项目办审批。经全国项目办审批的地方项目的志愿者,在升学、就业、工龄计算等方面与全国项目的志愿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