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
(一)在户口所在县级招考机构报名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2004年以前个别地方未发证的,持安置地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持获奖证书原件赓即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登记审核。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专人审核考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获奖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三)审核完毕,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上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经复核合格的考生名单上报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2年4月29日前将核准的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
(四)考生将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验证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交县级招考机构,待省核准后,县级招考机构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装入考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