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