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准予其转学:
(1)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区域迁移者或户籍在本区内、家庭住址迁离原就读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较远,到原学校走读有困难者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2)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2.跨辖市(区)就读或转学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就学联系函》,经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学。
3.施教区调整后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实施。现有在校生不得按调整后施教区转学,跨辖市(区)转学生到学生现家庭住址在学生入学起始年级时所属的施教区对应学校登记、办理转学。
4.各校在7月12日开通转学联系通道,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转学生信息,开学前一周(8月26日)统一办理转学手续。大市范围内不受理城区异地租住学生家庭(含大市内户籍和外来人口)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