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居民随迁子女录取市本级公办普通高中,按《嘉兴市本级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办法(试行)》(嘉教基〔2014〕22号)规定的条件执行。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中小学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9〕25号)精神,落实“高中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即取得各类特色特长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录取时不受其户籍等条件限制。
补充:
中考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考生位次根据所有考生中考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考生中考总分相同时,先后按语数外三科总分、语数二科总分高低排序,全部相同者为同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