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生毕业认定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法》和《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准予毕业的初中学生认定工作。
1. 初中毕业认定:初中所有学科(含实验操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方可给予认定初中毕业。
今年应届初中毕业班的学生均应参加统一的考试、考查。凡参加后不合格者,应参加相关科目的补考(补考工作原则上由各校组织实施)。补考工作应在8月20日前完成。
同等学力社会考生参加中考,仅提供中考成绩证明,不得直接认定为初中毕业。
2.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九个文化学科考试成绩E等级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每位考生只允许参加一次全省地理、生物统考。
3.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中各个维度的评价结果以等级记载,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尚待改进”四个等级。以“尚待改进”取代“不合格”等级。各县(区)应建立规范、诚信的评价实施体系,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为升学和毕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