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幼升小对施教区内房产的认定规定一览:
1、符合施教区要求的房产主要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与户籍一致、在施教区范围内合法固定的住宅。施教区内房产由招生学校逐一核查认定,认定时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人仅限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2、施教区内住户住宅性质的房产,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规划用途来认定。住宅性质的房产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单一性质的居住用房或住宅,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居住用途的混合用房。非住宅用房、未入住的期房、租住房等均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
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外均无房产,但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认定。
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但长期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由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住房,其住户可提供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监护人正常居住(原则上应有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提请认定。
5、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目前已在施教区内住宅小区实际居住较长时间,且该小区入住率较高,但因开发商等多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住宅用途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凭住宅用途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提请认定(如在其它区域有房产,按该房产所在区域认定入学学校,由学校登记报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到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的区域内学校就读)。
6、根据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征收(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但在市区异地尚无固定住址的,或者虽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但房屋为期房的,征收(拆迁)过渡期间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被征收(拆迁)人已有安置房居住或在市区异地购房并已入住的,应当在新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新住址施教区内的学校不得拒收。对被征收(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拆迁)两个学年度内申请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凭房屋征收(拆迁)证明材料经原住址施教区学校核实,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
凡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内,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