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诏安课后服务收费要求 漳州课后延时服务政策文件

教育百科2022-10-07 22:49:43佚名

漳州诏安课后服务收费要求 漳州课后延时服务政策文件

  诏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诏安县教育局 诏安县财政局

  关于诏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诏安县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的规定,现就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对象、项目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课后服务对象为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正常放学后自愿申请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

  (二)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分为午托服务、傍晚课后服务和晚自习三类。原则上小学每日计费课时不超过4课时(其中未开展午间课后服务计费课时不超过3课时);初中每日计费课时不超过5课时,晚自习时间一般不超过2课时。正常课后服务时间结束后,对确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延时时间按实际另行计算。其中:标准课程时长,小学每课时40分钟,初中每课时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课时按比例折算,课间休息不少于10分钟。

  (三)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安排指导学生自主完成作业,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形成能力、培养习惯,可面向学生开展答疑解惑,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等课后拓展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

  二、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

  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统筹考虑成本调查情况、财政补助、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如下:

  (一)午托服务不得收费。学校开展午托服务所需费用从财政拨付学校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二)傍晚课后服务费和晚自习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1.70元/生·课时。

  (三)其他情形

  1.周末、节假日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扩大到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的,收费标准为 3.40元/生·课时。

  2.寄宿生及民办学校课后服务费。寄宿生不得收取学习日课后服务费,民办学校课后服务发生费用已计入学费成本的,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后服务费。对家庭经济困难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经家长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后可适当减免课后服务费;对建档立卡、低保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律免收课后服务费。

  4.提供午餐或晚餐有关费用。有提供午餐或晚餐的,学校可以代办伙食费,应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相关要求

  (一)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课后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公益非盈利性原则,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充分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主动向家长公开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双方职责等有关事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家长提出申请进行报名登记,经审核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统一参加课后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学习日课后服务性收费采取按月或按学期据实收取(每月按22天、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收取;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课后服务性收费采取按月或按学期据实收取。退费按天计算,退费金额月末或期末直接退还学生。收费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后服务收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相关人员的补助以及与课后服务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校内场地使用费等其他公用支出。严禁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开支范围,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课后服务费。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项目、标准及批准文件等列入公示范围,通过门户网站、校园校务公开栏、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每学期末学校要向家长主动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四)强化收费监管。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方案,并报送县发改、教育部门。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方案的指导,对可能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与服务质价不符、附加不合理条件、未尽告知义务等不公平价格行为的,要及时提出行政指导意见,对拒不接受指导意见的,可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追责。县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诏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诏安县教育局

  诏安县财政局

  2022年 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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