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国家、省以及东莞市《东莞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东教 〔2023〕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落实“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和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掐尖”招生、提前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电脑派位录取。
(二)划分学区入学原则:户口本是非集体户的企石籍居民,根据户口本住址进行划分学区。具体划分如下表(表1):
(三)就近入学原则:户口本是集体户的企石籍居民,根据户口本的服务地按以上(表1)划区安排入学。
(四)统筹安排原则:我镇户籍因逾期未报名、逾期未注册或报名的以及申请入读我镇公办学校非起始年级的适龄儿童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二、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招生
(一)招生对象
1.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学籍信息)的适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有正常全国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3.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向所在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延缓一年入学。
(二)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
(1)招生类别:
①企石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②积分制入学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③符合市级或以上优待政策适龄儿童少年;
④符合本镇优待政策适龄儿童少年。
(2)招生办法
①企石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根据本方案的招生原则申请入读公办学校。企石镇户籍适龄儿童含新办理入户儿童申请入读学区公办学校的时间截止至7月10日。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由教育管理中心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以公办学校为主,如镇内公办学位不足的,通过全额购买镇内民办学校学位方式解决。
②积分制入学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23〕26号)、《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方案》(东府〔2023〕27号)等规定执行。
③符合市级或以上优待政策适龄儿童少年。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如镇内公办学位不足的,通过全额购买镇内民办学校学位方式解决。
A.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45号)规定;
B.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20]81号)规定,而且成功申领有效的东莞市优才卡,并且在东莞市工作或在东莞市内拥有自有房产的适龄子女。
C.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D.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E.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F.父或母一方符合《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委办字[2020]8号])有关规定的医务人员适龄子女。
G.父或母一方符合我市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适龄子女。
④符合本镇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管理中心结合学位实际,统筹安排。
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镇户籍(不含新入户),小孩未入户的适龄儿童。
申请人提交适龄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原件同复印件于5月25日至31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B.在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的适龄子女(非企石镇户籍)。
由申请人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在编工作证明(党建办盖章确认)、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5月25日至31日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有关材料,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C.财政效益贡献企业人才的适龄子女。
D.重大项目企业人才的适龄子女。
E.镇“倍增计划”企业人才的适龄子女。
F.镇“优秀星级志愿者”的适龄子女(非企石镇户籍)。
G.符合我镇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适龄子女。
H.香港(澳门)的适龄儿童(初中除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镇户籍。
I.本市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初中除外),其父或母在我镇工作且在我镇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或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C、D、E类型的企业(机构)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劳动合同,并填写当年的《企石镇优待政策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由企业专人联络协调,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数据和相关资料。经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机构),其管理和技术人才子女由镇教育部门按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生同等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指标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机构)高管的技术骨干子女入学,特殊紧缺人才另行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当年新落户企石的大型企业、重大项目企业骨干人才可放宽至与该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企业缴纳社保1个月以上)。
以上类型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型进行申请,不能重复申请;市政策与镇优待政策指标数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且主要解决企业人才起始年级的入学问题。教育部门在每年6月25日之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人才名单及其工作企业名称、职务、社保缴纳年限、小孩的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有其他入学需求,视当年学位情况,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一事一议"讨论决定。
(三)学位安排顺序
符合招生类别①、②类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原则上第一批次优先解决;符合招生类别③规定范围内的A、B、C、D、E、F、G类人员视剩余学位情况,纳入第二批次解决;符合招生类别④规定范围内若剩余学位在同一批次内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按A、B、C、D、E、F、G类顺序安排解决。H、I种类型的适龄儿童向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入学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将按申请志愿、家庭住址以及全镇公(民)办小学学位剩余情况进行统筹安排。若公办学位无法统筹安排,将根据当年的学位剩余情况实行摇号定校。
三、民办学校招生
(一)招生对象
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二)招生条件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直接申请民办学校;
2.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按规定申请民办学校。其中:
A.监护人是东莞市户籍的,可直接申请民办学校;
B.监护人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C.监护人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D.监护人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监护人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F.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或母办理了本市有效居住登记、提供在本市居住或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清单、纳税清单或房产证明等)以及签订补办居住证承诺书后,可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该类适龄儿童少年也需要在招生平台网上报名,但不能网上填报志愿。
(三)招生类别和录取顺序。依次为“直升入学”“属地购买服务”“长幼同校入学”及“电脑派位”。
1.直升入学。在具有直升资格的学校或幼儿园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可以自愿为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对口直升学校申请直升。如直升申请人数少于对口直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全部予以录取;直升申请人数超过对口直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对口直升学校通过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直升录取名单,未能被直升学校录取的学生可继续填报本市其他民办学校志愿,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
2.属地购买服务。民办学校在满足完直升学生入学需求后如有剩余学位,属地教育部门可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与民办学校商定购买服务的要求和数量,由属地教育部门负责资料审核。
3.长幼同校入学。民办学校在满足完“直升学生”和“属地购买服务”学生入学需求后如仍有剩余民办学位,按剩余民办学位50%的比例提供学位优先满足相同监护人下多孩家庭(简称“同一家庭”)兄弟姐妹同校入学需求。民办学校“长幼同校入学”仅限于同一家庭中哥哥姐姐目前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非毕业班就读或2023年秋季能直升录取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弟弟妹妹今年需要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如“同校入学”提供的学位计划数超过申请人数,全部予以录取,剩余的学位计划数增加至“电脑派位”计划数。如提供学位计划数少于申请人数,由民办学校通过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录取名单。没被录取的学生可继续填报“电脑派位”志愿随机录取。
4.电脑派位。民办学校在确定“直升入学”“属地购买服务”“长幼同校入学”学生名单后,剩余的学位对外招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选报本市不超过3所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电脑派位办法另文通知。
(四)注意事项
1.符合“直升入学”资格,但监护人不是本市户籍或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或母在办理本市有效居住登记、提供在本市居住或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清单、纳税清单或房产证明等)以及签订补办居住证承诺书后,予以直升。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只能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2.幼升小直升政策截止至2024年,2023年秋季起入学的幼儿园学生,毕业时不能通过直升方式入读民办学校。
3.从2022年秋季起转学到有直升资格学校(或幼儿园)就读的学生,毕业时不能通过直升方式申请入读对口直升学校。该部分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学校的“电脑派位”或“补录”。
4.按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学生只能选择民办学校招生类别中的一类填报志愿,如选择并被“直升入学”录取的学生,不能填报“长幼同校入学”和“电脑派位”志愿;如选择“长幼同校入学”并被录取的学生,不能填报“直升入学”和“电脑派位”志愿;如选择了“直升入学”或“长幼同校入学”但没被录取的学生,可继续填报不少3所“电脑派位”学校志愿。“直升入学”和“长幼同校入学”录取名单确定后应对外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监督。
四、入学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所有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本市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学位,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积分入学学位,均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简称“招生平台”)进行入学报名。
电脑版网址:https://zs.dg.cn;
手机版:
“东莞慧教育”微信公众号(订阅号),
“东莞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服务号),
i莞家微信公众号,i莞家APP。
2.报名时间
2023年5月16日10:00-5月22日 17:30
3.信息填写
符合条件的学生家长须在报名时间内登录“招生平台”,填写“学生基本信息”“监护人基本信息”及有关信息,上传规定的证件照片。申请积分入学的学生家长按积分方案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请“长幼同校入学”的学生家长填写申请人哥哥姐姐的相关信息。网上报名期间内,填写的信息可多次修改;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招生平台关闭不再接受网上报名和修改。
(二)初审结果公布
1.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学校对报名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于2023年6月4日公布;学生家长登录招生平台查询并“网上确认”初审结果。民办学校须在初审结果公布前确定“长幼同校入学”录取名单。“网上确认”初审结果后,家长不能再对报名信息和初审结果进行修改或复核,请家长确认初审结果无误后再进行志愿填报。
2.初审结果复核时间:2023年6月4日9:30-6月9日17:30。初审不通过或对初审结果、积分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家长,请按复核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复核通过后须在志愿填报时间结束前完成志愿填报。
(三)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时间:2023年6月4日9:30-6月12日17:30。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志愿类别自行填报相应的志愿学校,逾期关闭招生平台。
2.志愿类别
户籍学生:可自选填报“户籍地公办学校”“优待政策学位”或“民办学校”志愿类别中一项或多项学位;
非户籍学生:可自选填报“积分入学”“优待政策学位”或“民办学校”志愿类别中一项或多项学位。
3.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1)志愿填报期间,志愿填写可多次修改,志愿填报时间结束后,招生平台自动关闭不再接受志愿修改和补充。
(2)各镇街(园区)户籍学生和优待政策学生的入学条件及学位安排,以属地教育部门公布的招生方案为准,学生家长须在志愿填报前了解属地招生入学有关规定。
(3)学生家长在填报民办学校志愿前,须认真阅读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收费标准、走读住宿安排、校车接送等情况,再合理填报志愿。
(四)公布录取结果
1.公办学校。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于2023年7月5日在招生平台上公布户籍学生、优待政策学生以及积分入学学生的学位安排结果。
2.民办学校。市教育局于2023年7月5日进行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派位录取。电脑派位后,现场公布派位结果,学生家长可登录招生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五)注册缴费
1.学生注册缴费。学生家长根据招生平台上的录取结果,于2023年7月8日-10日选择其中1所有录取结果的学校注册缴费(含“直升入学”“长幼同校入学”录取学生)。具体每所学校的注册缴费时间和要求以学校注册须知为准。逾期未注册缴费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2.学校注册确认。注册缴费时,家长在招生平台点击需要注册的学校的“注册码”,注册学校在招生平台接收到学生的“注册码”后,须在2023年7月11日17:30前登录招生平台为已注册的学生进行“注册确认”。
3.招生平台实行查重管理,已被学校“注册确认”的申请人,不能再到其他学校注册或补录。各学校须在全市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确定学校的注册缴费时间,不得提前要求学生注册缴费,不得拒绝接收被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缴费的学生。
4.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费内容应在招生简章注明。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要按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按提前公示的标准收取。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民办学校补录。
注册缴费后,如民办学校仍有剩余学位,可开展补录工作。学位已满的民办学校不再进行补录。
1.第一轮补录
(1)补录学校。适用于2023年7月5日电脑派位已按招生计划录满,注册后因有部分学生放弃录取结果需要补录的民办学校。
(2)补录对象。适用于“申请学位调剂的双/多胞胎学生”“申请了长幼同校入学但未被录取的学生”“填报了民办学校志愿,但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
“已在公办或民办学校注册确认”“已有民办学校录取结果但逾期不注册(双/多胞胎学生、申请长幼同校未被录取的学生除外)”以及“未在招生平台报名”的学生均不能进行第一轮补录。
(3)补录计划。2023年7月14日前公布本轮补录民办学校名单以及补录计划数。
(4)公布补录结果。2023年7月14日前公布补录结果,家长可以登录招生平台查看补录结果。
(5)补录办法。补录计划优先解决双/多胞胎学生入学调剂,额满为止;调剂完毕后如有剩余学位,按民办学校“长幼同校入学”未录取的学生的名单顺序补录,额满为止;如“长幼同校入学”安排完毕后还有剩余学位,按2023年7月5日电脑派位现场产生的“派位号”“开始码”和录取办法,根据民办学校剩余补录计划数,以及补录学生原填报的民办学校志愿和顺序,由市教育局统一顺延补录。
(6)双/多胞胎学生学位调剂办法。双/多胞胎兄弟姐妹在民办志愿和民办志愿顺序一致的情况下,如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后未能被同一学校录取,可于2023年7月5日15:00-7月6日17:30前登录招生平台“双/多胞胎学位调剂”栏目提出申请和上传佐证材料(监护人户口本,双/多胞胎学生的户口本和出生证等),经属地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招生平台自动调剂。其中,如双/多胞胎均有录取学校,由招生平台将被靠后志愿录取的一双/多胞胎一方自动调剂到被靠前志愿录取的一方的学校;如双/多胞胎只有一方有录取学校,将未有录取结果的一方自动调剂到有录取学校的一方;如双/多胞胎均没有录取结果,由其家长自行联系民办学校进行第二轮补录。双/多胞胎兄弟姐妹民办志愿和民办志愿顺序不一致的,不接受调剂。
(7)注册缴费。2023年7月15-17日,具体以补录学校通知为准。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被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缴费的学生。注册缴费后,民办学校根据学生“注册码”在招生平台上“注册确认”。
2.第二轮补录
(1)补录学校。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
(2)补录对象。适用于“未被任何学校录取”“逾期不注册”“未按时在招生平台报名”或“父母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等学生。
(3)补录办法。由民办学校结合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注册后的学位剩余情况制定补录方案,有剩余学位的应优先解决“直升入学”“双胞胎调剂”“长幼同校入学”或“在本镇街居住” 等未被录取的学生补录申请。符合补录对象的学生家长,可自行联系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接收补录学生时,须先检查学生和监护人的补录资格,登录招生平台进行“注册查重”,不符合条件不予以补录。非本市毕业的小学毕业生提供学籍卡。民办学校接收后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有关录取数据上传招生平台。
(七)数据整理。招生工作结束后,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以及民办学校做好数据整理上传;市教育局对学生报名数据以及录取数据随机抽查。
(八)学籍建立。开学后,各中小学在学籍系统上为新生建立学籍信息。凡未经招生平台招录的学生不能在学籍系统上建立学籍,因私下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招生等行为造成学生学籍无法正常办理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民办学校、申请人家长自负。市、镇两级教育部门开学后将对招生平台和学籍系统数据进行匹对核查,核查结果将与学校评优评奖、民办学校年检以及明年招生计划挂钩。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逾期未报名、未注册或报名截止后新入户的我镇户籍生。
适龄儿童、少年须严格按照招生日程安排网上报名,逾期未报名、逾期未注册或报名截止(5月22日)之后新入户的户籍学生,如需申请我镇公办学位,由家长填好《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于6月26日至30日携带户籍生及家长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籍生1张小1寸免冠近照到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入读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根据公办中小学剩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如出现公办学位不足的情况,将通过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解决)。
(二)本镇户籍的长幼同校申请。
根据市招生政策精神,长幼同校申请不等同择校,镇管理中心根据镇招生方案和学位实际统筹安排。哥哥姐姐(同一监护人)已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非毕业班),其申请起始年级就读的弟弟妹妹可向镇招生办提出申请到同一所学校就读,学位不足的不进行统筹。非起始年级长幼同校不在申请范围。
(三)放弃已注册的学位选择回户籍地公办学校的我镇户籍生。
已在其他学校注册的我镇户籍学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回我镇公办学校就读,需填好《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于7月11日至13日携带户籍生及家长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籍生1张小1寸免冠近照到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入读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审核资料通过后,根据公办中小学剩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如出现公办学位不足的情况,将通过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解决)。
(四)注册后入户我镇需转入公办学校的学生。
已在民办学校注册后,学生户籍变更入户企石的,或者注册后才收到相关优待政策名单的,如需转入我镇公办学校就读,需填好《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于7月11-13日携带户籍生户口本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籍生1张小1寸免冠近照到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入读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审核资料通过后,根据公办小学剩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如出现公办学位不足的情况,将通过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解决)。
(五)网上报名设备的处理。
镇教育管理中心将组织各幼儿园、中小学进行网上报名指导培训。如出现适龄儿童、少年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所就读的幼儿园、中小学进行网上报名并获得相关帮助与指引。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在读生,不能申请留级或重读。
六、非起始年级招生
(一)年龄要求
1.小学非起始年级转学必须要在符合年级相对应的年龄(年满6周岁入学),且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有正常学籍;
2.初中非起始年级转学,必须要与原就读年级相衔接,且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有正常学籍;
(二)招生办法
1.户籍学生
(1)户籍学生申请企石镇公办学校就读的,应在2023年6月26日-30日期间向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转学申请,由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统筹安排,镇教育管理中心将按申请人入户时间先后顺序、申请志愿、家庭住址以及全镇公(民)办小学学位剩余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公办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含购买民办学校学位、发放学位补贴)解决。如教育管理中心安排的学位,家长主动放弃,本学年不再接受申请。香港(澳门)的适龄儿童(初中除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镇户籍的,本市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初中除外)其父或母在我镇工作且在我镇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或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的,申请企石镇公办学校就读,应在2023年6月26日-30日期间向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转学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根据全镇公办学位剩余情况决定是否安排。该类学生不需要登录招生平台申请。
(2)户籍学生需转学到民办学校就读的,须自行联系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能否接收。民办学校应在核批的办学规模范围内,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招收转学生。该类学生不需要登录招生平台申请。
(3)申请程序
申请入读公办学校非起始年级的户籍生,需填好《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于当年6月26日至6月30日期间,携带学生及家长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及户籍生1张小1寸免冠近照到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入读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收到书面申请并审核相关资料后,将在新学期开始前进行统筹安排,然后由录取学校于2023年7月31日前负责通知家长报到等事宜。
2.非户籍学生
申请民办学校。自行联系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能否接收。民办学校应在核批的办学规模范围内,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招收转学生。该类转学不需要登录招生平台申请。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由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
招生办公室地址:东莞市企石镇企石村运河南路1号商住楼2楼东莞市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