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性收费(小学、高中)
住宿费 :普通住宿费100 元/生.学期,公寓化管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伙食费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标准执行;市直学校集中管理食堂标准餐:10元/餐。
课后服务费:不高于300 元/生/学期。
二、代收费
1、小学
教辅材料费:三年级以上按实收取
社会实践活动费 :80 元/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费
代办校服 :执行备案价格
2、初中
教辅材料费:按实收取
社会实践活动费 :100 元/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费
代办校服 :执行备案价格
注:
1.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
2.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09〕272 号、苏教财〔2009〕105 号)文件规定:从 2010 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3.伙食费按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17〕69 号)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市直学校集中管理食堂伙食费标准按照《镇江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市直学校“自主经营,集中管理”食堂学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镇发改收费发〔2022〕426 号)执行。
4.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镇江市教育局等 4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镇教发〔2021〕60 号)规定执行,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5.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 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3 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23〕6 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 2018 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镇教办发〔2018〕152 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2024 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镇教办发〔2023〕78 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6.社会实践活动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学期结束按实结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费。
7.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伙食费、课后服务费(自愿原则)、教辅材料费、校服费 (不作要求)外,不得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8.义务教育阶段减免优惠政策,按照苏政办发〔2005〕96 号、苏财教〔2009〕272 号、苏财教〔2009〕105 号、苏政发〔2016〕52 号、苏发改收管发〔2018〕 1350 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88916337(市教育局)、85272509(市发改委)
监督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