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闽侯县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和建议)

教育百科2023-07-21 22:57:58佚名

闽侯县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闽侯县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和建议)

  闽侯县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幼〔2023〕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办学行为,确保全县适龄幼儿入园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现就我县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 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县统筹、以乡镇(街道)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我县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 适龄优先原则。幼儿园招生要优先满足3-6岁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2023年秋季,幼儿园小班招生对象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

  (三) 相对就近原则。各学区(校、园)应根据本辖区相关幼儿园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招生服务片区,优先满足在幼儿园招生服务片区范围内户籍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

  (四) 免试入园原则。幼儿园对入园幼儿除健康检查外,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幼儿进行或变相进行测试;鼓励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入园。

  (五) 公开透明原则。各学区(校、园)要完善招生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幼儿园秋季招生政策、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方式

  (一) 2023年秋季,我县所有公办园(含小学附设学前班)、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实行随机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各公办园应将不低于计划招生数80%比例的学额、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应将不低于计划招生数60%比例的学额,采取家长报名、随机派位(摇号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的方式招生,剩余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公办幼儿园自主招生名单应报送各学区(校、园)审核。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按限价执行,不得违规收费。如摸底或预报名人数没有超过招生数,可直接登记报名。

  (二) 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园的招生方式由各学区自定。

  (三) 非普惠性民办园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四) 特教学校举办的幼儿园(班)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资源布局

  各乡镇(街道)要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充分挖掘潜力,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二)制定招生方案

  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三)明确招生计划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辖区适龄人口数和学前教育资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幼儿园的计划招生数和班级数,严禁超大规模招生。

  (四)划定招生服务片区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和本辖区实际,科学合理划定本辖区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有条件的园所探索为多孩家庭长幼随学提供便利服务。

  (五)公开招生信息

  1.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应在本辖区政府的官网或幼儿园公众号上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在招生期间需设立咨询电话,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具体包括:

  (1)各乡镇(街道)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应在2023年7月发布。

  (2)各乡镇(街道)经审核准予招生的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学性质、示范园等级、收费标准、招生方式、计划招生数、招生服务片区、派位比例等。

  2.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现场报名开始前1周发布招生公告(或简章),包括: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招生公告(或简章)应张贴于社区宣传栏、园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可在幼儿园网站上发布。

  (六)加强招生工作监督管理

  1.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各幼儿园招生公告(或简章)须报教育局备案,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2.各幼儿园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细化报名流程,科学组织实施,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3.各幼儿园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招生工作,自主招生工作应由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原则上优先招收本服务片区的户籍幼儿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照顾对象,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4.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招生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保障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其他事项

  (一) 为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的招生工作应在8月25日前完成,8月30日前完成其余民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学前班的招生工作。

  (二) 幼儿园收费应按照规定执行,并报教育局备案,不得违规收费。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向社会公布收费事宜,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各乡镇(街道)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学位变化情况,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同时应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方便、准确为家长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招生服务工作,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安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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