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政(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中的一个概念,至少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导宪法制定或推动宪法实施的实践;第二层含义是建立并推动特定类型政治制度的实践,这类制度一般包含了有限政府、权力分立、代议民主、司法独立等政治原理。
2、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将宪政从政治口号变成了政治制度,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例如,英国推崇议会至上,拥有不成文宪法,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法院;美国在1787年即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具有成文宪法、刚性宪法等特点,突出总统权力,是较彻底的“三权分立”国家。
3、长期以来,某些西方国家为实现和平演变和颜色革命目的,单方面将自己的政治模式宣布为宪政典范,将自己的民主形式包装为宪政民主,据此指责、攻击与其政治制度存在差异的国家,并试图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文化传导和价值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