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绍兴市高中段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规范转学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在全市统一的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后,根据统一的招生政策、程序及规定等确定高一新生入学资格,并为其注册高中阶段学籍。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关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学,应当遵循学校对等原则,在同等同类学校之间转学。民办高中学校和公办高中学校之间一般不相互转学;在本区、县(市)域内公办普通高中之间一般不转学(不含高转低,不含分类办学试点学校);确有需要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学校当年中考录取分数线。
学生在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规定招生区域内的在籍学生。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高二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三年制专业,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须依据课程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业水平等综合测试鉴定,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核办,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二、转学对象及条件
(一)转学对象。共四类:
1.第一类:普高学生本人具有转入学校所在区、县(市)户籍或父母(监护人,下同)产权住房(含本人产权住房)。
2.第二类:普高学生父母其中一方符合学校所在区、县(市)党委、政府的人才引进政策;父母其中一方部队转业安置到学校所在区、县(市);父母其中一方因组织调动到学校所在区、县(市);现役军人子女;其他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对象子女。
3.第三类:普高学生本人或父母其中一方持有转入学校所属招生区域的居住证。
4.第四类:转入学校招生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二)转学条件
1.转入公办普通高中。如确需转入,仅限第一、二、四类对象,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一、四类对象,须转入学校对应年级有空余学位。
(2)第一、二类对象,学生中考成绩(或经折算)不得低于转入学校当年中考录取分数线。
(3)第四类对象,须通过转入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水平等综合测试鉴定,并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转入民办普通高中。如确需转入,不限对象。其中第一、三、四类对象须转入学校对应年级有空余学位;第四类对象,须通过转入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水平等综合测试鉴定,并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如确需转入,不限对象。但上述四类对象须符合学校面试(笔试)等要求。其中第一、三、四类对象须转入学校对应专业有空余学位。
三、转学申请时间与流程
1.申请审批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日的前后2周内办理。申请者应通过书面或规定的线上途径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
2.学籍转接流程。转学申请在转入学校和转入学校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转入学校应即通过《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转入学校发起转入登记——转入学校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办——转入的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办——转出的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办的流程转接网上电子学籍。
四、转学应提交的材料
(一)凡申请转入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学生或其父母的转学申请。
2.学生本人具有本区、县(市)户籍的,提供户口簿;具有父母(含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相关权证。
3.学生父母其中一方符合本区、县(市)党委、政府人才引进政策的,提供主管部门认定依据;学生父母其中一方部队安置到本区、县(市)工作的,提供相关部门的安置依据;学生父母其中一方因组织调动的,提供调动相关文件;现役军人子女的,由部队相关部门出具依据;其他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对象子女的,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据。
4.符合条件的在籍中职学生,提供转入学校出具的学业水平等综合测试鉴定依据。
(二)凡申请转入民办普通高中就读,需提供下列材料:
1.学生或其父母的转学申请。
2.凭学生父母其中一方的居住证的,提供有效居住证。
3.其他同转入公办普通高中的相关材料要求。
(三)凡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学生或其父母的转学申请。
2.转出学校高中学校学籍证明。
3.相关方盖章同意的《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4.转入学校出具的符合面试(笔试)要求的依据。
五、加强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县中崛起”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校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和加强转学管理工作,做到不打折扣、不搞变通。遇到重要或特殊转学事项,应按“一事一议”组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2.落实校长负责。学校校长是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责任传导,明确具体负责人、经办人及工作职责纪律。要加强制度执行,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条件、流程等办理转学审批、学籍转接等事项。转入学校不得在转学全部审批程序完成之前提前安排学生入校就读,省内转学审批程序以《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为准,省外转学审批程序也可以纸质审批单记录为准。
3.坚持公正公平。要加强信息公开,学校要公布专门的转学咨询电话,为有需要的学生及家长提供政策咨询和剩余学位数量告知。若遇转入学校学位数不足,则原则上依据学生户籍或父母(含本人)产权住房变更时间早者优先的顺序确定,具体由学校制定。
4.加强监督审查。各地要将转学管理事项纳入教育审计、教育督导等监管范畴,定期组织开展本地招生、转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招生安”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对违规问题核实一起处理一起,并给予批评、约谈直至追究相关责任等处理。
本试行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绍兴市高中段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绍市教〔2022〕6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绍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