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
普通高中阶段
按照平均每人每年 2000 元的标准,对普通高中学校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予以资助。根据 2016 年下半年出台的政策,为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当地政府及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市本级对上述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进行资助:
对“父母下岗(失业)”、“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父母残疾”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因灾、因祸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困难职工家庭”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按照省定基本标准资助。
对“原建档立卡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残疾学生” 、“特困救助供养”和“其他困境儿童”,按照省定基本标准的 150%资助。
对“孤儿”、“学生本人或父母因当年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10 万元以上)”、“家庭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按照省定基本标准的 400%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