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从 2023 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将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一是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小学由年生均 650 元提高到 720 元,初中由年生均850 元提高到 940 元。
二是将寄宿制学校单独增加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年生均 200 元提高到 300 元。
三是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取暖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 241.7 元提高到 370 元。同时,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照年生均 6000 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政策等。
各区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 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