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成都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收学费,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中职学校戏曲表演专业在籍学生实行免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学费仍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其中成都籍学生由政府财政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学生,学校向学生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扣除财政补助后差额部分)。
(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核定。
其中,符合中职免住宿费政策的学生按免住宿费政策执行:对成都市所属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成都籍在校所有住宿学生和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的非成都籍住宿学生免除住宿费。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结算,不得营利。
(3)军训服装费、校服、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体检费:学校按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6)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学生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必须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十条禁令”等各项要求,落实国家、省对教育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学校及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学校教育收费只能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核定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年级、班级、教研组等)、个人及家委会均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费。
(三)学校在教育收费业务办理完毕后,学校按规定出具相应的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各种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学校要严格资金管理,将应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挤占、转移、隐匿教育收费资金,禁止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四)教育收费必须在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录取的学生收取费用。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禁止以捐资助学、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
(七)学校承担校服选用主体责任,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应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公开采购,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质优价宜。具体按《成都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成教函〔2023〕52号)办法执行。
(八)学校代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普通高考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193号)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取。
(九)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适当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十)在校学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不得组织其重复参保。
(十一)教育收费要纳入政务(校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范围、批准文号及发改、财政、教育部门教育收费监督电话等项目。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和网上公示信息要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要求进行设置,遇有政策调整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本通知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