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办法
(1)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以下简称“人户一致”)的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安排入读对口学区学校。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同(以下简称“人户分离”)的,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居住地址(合法房产)或户籍地址,安排入读对口学区学校。如对口学区学校学位不够,可采取统筹安排或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安排到相对就近公办学位。
(2)法定监护人为当地户籍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依据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址的情况,按同户籍适龄儿童的招生办法招生。
(3)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适龄儿童,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要求,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按“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由各镇(城区)统筹安排,尽量做到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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