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1、学费
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
2、住宿费
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
3、代办服务性收费
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注意: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分类管理
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1、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
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
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注意: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政府投入、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核定。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坚持平稳调整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防止过高收费。
注:信息来自上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