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加分所需材料
➤(一)革命烈士子女
1.户口本。
2.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书》。
3.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1.户口本。
2.相关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3.县级市(区)统战部侨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台湾省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
1.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家长在苏州投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在企业任职证明)或房产证。
3.苏州市对台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香港和澳门地区户籍的考生
1.考生所持港澳地区永久身份证。
2.考生所持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考生家长在苏州投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在企业任职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4.住宿登记表。
5.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1.户口本。
2.由民政部门或部队颁发的《因公牺牲军人证书》。
3.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
➤(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
1.户口本。
2.由民政部门或部队颁发的《残疾军人证书》。
3.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
➤(七)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
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任职不满1年和跨地级市以上交流任职不满1年的军人子女,以及驻苏部队军人的子女。
1.户口本。
2.由考生家长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证明)。
3.苏州军分区出具的审核意见。
说明:以上军人均为现役军人。
➤(八)集体转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1.户口本。
2.干部证或三级以上消防长的消防员证。
3.名册及任职命令复印件。
4.苏州消防支队政治部出具的审核意见。
➤(九)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全市公安系统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公安民警子女。
1.户口本。
2.由公安部门颁发的证明。
3.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审核意见。
说明: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称号、立功受奖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十)受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
1.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2.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苏州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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