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招生办法
(一)兰溪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办法
1. 材料准备:
A类:①新生户籍簿;②新生父母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
B类:①新生户籍簿;
C类:①新生户籍簿;②新生父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
D类:①新生户籍簿;②新生父母一方(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
注:如新生户籍与父母(监护人)不在同一本户籍簿内,还须提供新生出生证或防疫接种卡。
2. 具体说明:
(1)相关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已办好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原件。
(2)已经购买商品房房产,但不动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属一次性付款购买的,提供购房合同、银行缴款记录单、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属按揭贷款购买的,提供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还款记录清单。
(3)对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市有关优抚优待政策规定的适龄儿童入园,须将相关信息材料交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由市教育局提请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依据上级及本市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园。
(4)适龄特殊儿童入学。各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坚持正常集体活动的适龄残疾儿童提供随班就读机会。
3. 录取办法
(1)按相关部门核查后的信息,根据招生计划按ABCD生源排序分批先后录取:如前一批幼儿录取结束后还有空余学位的,再录取下一批幼儿。如前一批幼儿录取结束后无空余学位,下一批幼儿不予录取。
(2)同一批次幼儿根据出生年月按年龄从大到小依次录取。
(3)录取通知:在“网上报名成功、通过幼儿园初审、教育局复审、网上平台中确定录取”等程序后,再由各幼儿园发布录取新生名单,同时以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家长领取“录取通知书”。各幼儿园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间统一为7月初(暂定)。
(二)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招生办法
乡镇(街道)幼儿园招生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区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参照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办法,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尽可能满足本辖区适龄儿童入园,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居民随迁子女入园。
(三)民办幼儿园招生事宜
经审批合格的各民办幼儿园按统一规定实行自主招生,招生时间5月30日-5月31日,不得违规招生,确保平稳有序,具体招生办法见各幼儿园发布招生公告。
(四)其它事项说明
1.录取的新生必须在9月份开学前取得《儿童健康卡》(健康卡建立有效时间为开学前三个月内,届时请家长根据各幼儿园通知的体检时间,及时带孩子去市妇幼保健院或当地卫生院预约检查),体检合格方可入园。
2. 各公办幼儿园在条件和学位允许的情况下,积极推行“长幼随园”政策,尽量解决有兄(姐)已在园就读的二孩、三孩入园。
3. 对未被公办幼儿园录取或虽符合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登记的新生,请就近及时至相应适合的其它民办幼儿园现场报名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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