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次:学校片区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
所需提供材料:
1、适龄儿童家庭全家户口本原件(机打的);
2、适龄儿童医学出生证明;
3、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4、父母双方身份证;
5、监护人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但已入住的,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合同、正式购房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大修基金)、契税完税或减税凭证(民间契约及协议不作为房产依据)等证明材料(以上四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如果房屋产权证为祖(外祖)父母的,需再提供父母独生子女证、父母无房证明、房主身份证。
6、非本县户籍的出具公安部门发放的父母双方《居住证》或父母一方和孩子的《居住证》。
特别说明:
1、自有宅基建房的:提供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
2、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单位盖章、抵押贷款协议书、还款记录等。
3、享受政府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住建部门提供的有关审批手续复印件、住建部门开具的入住证明原件、缴纳租金的原始发票。
4、单位集资房的:需提供单位产权证明、购房票据。
5、第一监护人,即父母双方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
6、购买二手房的: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其他未经土地或房产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协议无效。购房未入住的不予录取。)
第二批次:父母(双方或一方)和入学儿童户籍在同一户口本,户籍地址在所报学校校区范围内,父母和入学儿童在本县无房产,但实际在城区居住并工作。
所需提供材料:
1、适龄儿童家庭全家机打户口本原件;
2、适龄儿童医学出生证明;
3、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4、父母双方身份证;
5、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父母无房证明;
6、房屋租赁协议、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凭单发票和物业费凭单(或者手机缴费证明),并且水电用量符合正常生活用量,未实际居住的不予录取。
第三批次:非本县户籍城区无房产,在城区经商、务工等随迁人员子女。
所需提供材料:
1、适龄儿童机打原籍户口本(含户主页、适龄学生父母页、适龄学生本人页);
2、适龄儿童医学出生证明;
3、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4、父母双方身份证;
5、公安部门发放的父母双方《居住证》或父母一方和孩子的《居住证》,居住证地址要与实际居住房屋地址一致);
6、房屋租赁合同、原房主房产证原件、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凭单发票和物业费凭单(或者手机缴费证明),并且水电用量符合正常生活用量,未实际居住的不予录取。
7、父母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特别说明:第一监护人,即父母双方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
第四批次:其它未列入的特殊情况确需入学的,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入户、走访、调查、公示等多种方式严格审核确认后方可入学。
注:所有适龄儿童必须网上报名,无网上报名不予接收。学校招生按要求实行分批次录取。按从第一批次开始的顺序逐一录取,直至学校无学位提供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