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的相关规定
1.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一是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二是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三是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四是小学一年级和毕业年级学生(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五是无空余学位时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2.随迁子女申请转学,在有空余学位情况下,且现场审核赋分达到当年小学随迁子女新生录取线者,准予办理转学;无空余学位时不再办理转学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