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1.学校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需招生、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资格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过程中如有不诚信行为且经查实者不予录取;
(3)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含各单项);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均不予录取;
(6)非全日制考生未与在职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者不予录取。
4.拟录取名单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和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处网站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