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科目:
1.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受理省级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转入成绩的认定。
2.凡申请外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认定的考生,其需认定的考试科目名称应与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名称一致,方可认定。与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名称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3.凡申请成绩转入认定的考生,其已取得合格成绩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科目,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认定后,不再参加我省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若考生参加我省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其原成绩不再予以认定。
特别提醒:
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成绩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并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