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双减”负面清单: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
2.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3.严禁教师校外有偿补课。
4.严禁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
5.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6.严禁宣传中考状元、中考升学率。
7.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8.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家庭书面作业。
9.小学除一、二年级外的其他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10.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
11.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不得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12.教师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13.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集体补课。
14.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15.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
16.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
17.不得违规招生、恶性竞争。
18.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19.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二、校外培训机构
1.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
2.严禁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3.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4.严禁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
5.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6.严禁使用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培训材料。
7.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8.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9.严禁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0.严禁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11.不得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
12.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13.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14.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15.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16.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17.不得利用培训向青少年传教或者组织青少年参加含有宗教信息的活动。
18.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19.线上培训每课时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
20.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21.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2.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23.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4.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