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幼儿园招生指导意见如下:
一、招生原则
幼儿园要坚持“相对就近,严限年龄、免试入园”的原则,严格招生程序,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组织招收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对象和要求
1.幼儿园小班应招收截止到当年8月31日满三周岁的幼儿,先招收符合户籍、房产与居住地相一致的就近适龄幼儿,如有空余学位再招收附近居民适龄幼儿。
2.驻区单位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空余学位要优先招收附近居民适龄幼儿入园。
三、招生时间
幼儿园于4月20日—6月20日完成新生入园报名工作,具体招生时间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为满足群众需要,平时如有缺额可进行补招。当年新建设开办的小区配建幼儿园,可依据幼儿园完工移交的时间,完善相关设施后,确定招生时间。
四、招生程序
1.公示注册幼儿园名单。教体局将辖区内所有登记注册幼儿园名单(含办园地址、联系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方便家长在市中区政府网中查询,为社会提供便捷服务。
2.发布招生公告。幼儿园招生前要将招生简章提前予以公示,公布于幼儿园网络信息平台和幼儿园大门口的醒目位置,并做好公告记录。区直属公办幼儿园继续做好招生“一网通办”。
3.查验相关材料。幼儿园可采用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登记报名,不以家长报名先后顺序为录取条件。报名后,园方要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如:户口簿、房产证、家长身份证等。幼儿园核对无误后,按照录取原则以及招生人数,确定录取幼儿名单。
4.办理入园手续。幼儿园按照录取名单,通知家长在规定时间到园办理入园手续。登记时需填写幼儿入园登记表。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保健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除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五、招生管理
1.幼儿园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程序,严明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幼儿园要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前部署,做好预案,依法依规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3.根据政策规定,对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协调办理入园手续。
4.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优先招收附近居民适龄幼儿入园。
5.民办幼儿园要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及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合理制定招生计划,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为招揽生源进行恶性竞争。
6.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积极挖掘潜力,扩大容量,统筹协调,努力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招生以权谋私,不得收受家长礼物,不得接受家长宴请。幼儿园严禁举办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的各种特色班,杜绝“小学化”倾向,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乱收费。教体局对群众举报的各种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幼儿园的评先资格、做降类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