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准予条件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一)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二、办理材料(纸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私有房屋产权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
三、办理流程
1,受理(户籍办理窗口)
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 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上饶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处)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
3,办结(上饶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处)
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 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附:"户口立户流程图"